本文摘要: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《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》,将省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权限由省厅劳改至市(州),目的更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,解决目前竣工验收周期长、部门多样、申请简单、标准不统一等问题。
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印发《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》,将省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权限由省厅劳改至市(州),目的更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,解决目前竣工验收周期长、部门多样、申请简单、标准不统一等问题。根据该办法,土地整治项目兴工竣工验收采行自下而上的方式展开,分成初验、竣工验收两个阶段。项目竣工验收前,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组织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、设计单位对项目展开自查。
项目自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,施工单位明确提出初验申请人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初验申请人30个工作日内的组织项目所在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、水利、交通、财政及乡镇人民政府等涉及部门展开初验,并对初验合格项目开具初验意见。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,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组织排查,合格后新的的组织初验。初验合格后,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明确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人。
市级自然资源部门30个工作日内确认涉及技术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技术核查。在权力下放的同时,四川厅还将更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。
该办法具体,项目完工后,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按不高于竣工验收合格项目总数20%的比例展开随机抽验。对不存在相当严重问题的,将停止该县(市、区)建设用地审批审查、耕地占补均衡指标易地交易以及追加耕地指标的用于,对已用于指标的在该市(州)其他土地整治项目追加耕地指标中扣除;对弄虚作假、虚报、谎报竣工验收资料并导致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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